安平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《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活动方案》的通知
安食市管〔2018〕137号
安平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
关于印发《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
各相关科室、稽查局、各分局:
现将《安平县药品流通领域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工作实际,抓好落实,确保实效,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《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》
安平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
2018年12月13日
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
为有效治理药品安全隐患,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按照《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》(衡食市管(2018)197号),的统一部署,我局研究决定,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底,在全县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、大整治活动。现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
坚持政治站位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坚持问题导向,坚持风险防控,彻底排查整治药品风险隐患,着力规范零售药房和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、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,查处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,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。
二、排查重点和整治内容
此次整治,我局将本辖区内药房和医疗机构扩大到整治范围内。并将日常管理水平低、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房纳入整治重点范围。按照大排查大整治要求,重点检查城乡接合部、农村地区药房、诊所和日常管理水平低、购销渠道不规范的药店。整治重点内容包括:
(一)流通环节的主要问题
一是零售企业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,销售回收药品;
二是零售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淡薄,落实GSP管理不到位,温湿度记录、计算机数据不真实,饮片非法分装、贴签经营。
三是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尽职,审核企业资质不严,非法渠道购销药品,为未按要求如实录入药品购销信息。
四是购进、销售假劣药品,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、销售。
五是存在出租、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。
六是销售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;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;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,导致流入非法渠道;销售米非司酮(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)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。
七是超范围经营药品。
八是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(含应税劳务清单)及随货同行单,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,但相关信息(单位、品名、规格、批号、金额、付款流向等)与实际不符。
九是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、陈列药品。
十是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。
(二)使用环节的主要问题
一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。
二是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。
三是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。
整治措施: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,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,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。二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。采取跟踪检查,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,对药品流通使用活动开展检查,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。三是开展专项整治。对中药饮片、流通领域购销回流药品,高风险药品经营使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,提升管理水平。四是强化风险防控。完善和细化药品分级分类管理制度,实效监管级别动态调整;坚持风险会商,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、及时处置化解。加大案件查处力度。针对药品领域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,组织全县稽查系统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。
三、实际步骤
(一)动员部署阶段(12月1日—12月10日)全县要统一思想认识,做好动员部署,按照市局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,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专项整治方案,明确整治行动的分管责任及工作安排。
(二)排查整治阶段(12月—3月15日)督促企业采取自查的形式,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,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,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,逐一进行规范,对问题企业,加大处罚力度,该整改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,该关闭的要关闭,该吊证的要吊证,对相关违法责任人要处罚到位,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构成犯罪的即时移送司法机关。
(三)总结验收阶段(3月15日至3月31日)各分局、稽查局和相关科室,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,行动总结于2019年3月30日上报县局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
四、工作要求
加强组织领导,层层落实责任。稽查局、各分局和相关科室要认真落实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坚决扛起药品安全监管政治责任,对整治工作做出合理安排,及时汇总、认真分析行政区域药品领域整改的情况,统一组织精干力量,有针对性、有重点地实施监督检查。要加强对药品销售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危害的宣传,引导公众正确选择、合理消费。鼓励公众对药房、医疗机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,一经查实,按规定给予奖励。